王永田教授纪念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中国矿业大学王永田教授纪念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永田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子基金,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基金挂靠在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煤加工中心”)。
第二章 基金运营
第三条 本基金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并接受基金捐赠人的监督。
基金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含永久理事1人),其他理事的每届任期为3年。其中,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请在教育和科技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长参与基金活动,鼓励其对基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名誉理事长原则上不必参与理事会会议,但在理事会投票决策出现得票相等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名誉理事长的任期不设期限。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拥护本基金的管理章程;
(四)有加入本基金理事会的意愿,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五) 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六)以王永田教授生前好友、同学、学生和友好人士为主。
第五条 理事的任免:
(一)王永田教授遗孀邹效雪女士或女儿王沁泉为永久理事;
(二)其他理事由理事长任免。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参加基金理事会的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七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及时、透明地向基金捐赠人公开基金资金情况。
在理事会正式成立前,由永田基金筹备组代行理事会部分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包括线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管理章程的修改;
(二)本基金的重大筹资活动;
(三)本基金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和撤销;
(五)其它需基金理事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煤加工中心。秘书长由煤加工中心主要领导兼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原则上由煤加工中心在职常务副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收入来源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王永田教授生前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三)资金的增值收益;
(四)银行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基金所接受的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捐赠自然人或法人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十九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王永田教授女儿王沁泉完成高中和大学的学业以及在中国矿业大学以本基金的名义设立奖学金之费用(其中,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煤加工中心另行制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其它用途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参照《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永田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3日永田基金筹备组会议表决通过,报请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自2020年9月30日起生效。